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719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西环北路创新建筑机械物资供应站,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北路北段。
经营者:邵明义。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汉台区西环北路创新建筑机械物资供应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金民海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金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