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895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龙华合泰堂药房,住,住所地武侯区龙腾中路****/div> 经营者:王成国,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龙华合泰堂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侯区龙华合泰堂药房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