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495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大世界通讯器材经营部,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德和街**/div> 经营者:赵小军,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住四川省平昌县div>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大世界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