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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泽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4民初1582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泽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陈泽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58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陈泽宝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星路岗边坊14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2NQ70C。

经营者:陈泽宝,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陈泽宝,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陈泽宝百货店、陈泽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日开庭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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