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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692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228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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