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677号原告:深圳市纬安共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洲石路**富源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吴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惠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iv>法定代表人:陈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凯,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纬安共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惠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纬安共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州惠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双方同意被告向原告迳付,本院不作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