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233号原告:易县郎龙發日用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长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OM。
经营者:隗永龙,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平,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贤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月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P。
法定代表人:陈千军。
原告易县郎龙發日用品销售中心与被告浦江贤诺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郎龙發日用品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易县郎龙發日用品销售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