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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詹焕钰、深圳零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594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詹焕钰、深圳零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詹焕钰;深圳零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59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焕钰,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生。

被告:深圳零界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龙峰庄三巷**首层。

法定代表人:詹焕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詹焕钰、深圳零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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