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刑初997、281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佳斌,男性,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羁押,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敏,女性,汉族,1996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舒绪彬,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鑫,男性,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子鋆,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锦涛,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2779、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佳斌、杨某敏、刘某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佳斌、杨某敏、刘某鑫及辩护人李俊、舒绪彬、林子鋆、刘锦涛到庭参加诉讼。
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对(2019)粤0307刑初997号案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佳斌雇佣被告人杨某敏、刘某鑫,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地等地为经营地点,被告人杨佳斌负责购进SONY(SONYXPERIA)品牌二手手机,同时购进假冒的SONY手机包装盒、后盖、屏幕总成、中框等手机配件,并利用自备的微电脑电热板、恒温焊台、风枪机等手机加工工具,由被告人杨佳斌、刘某鑫负责检测,采用更换手机配件、包装等方式,大量翻新加工假冒的SONY注册商标的手机。
被告人杨某敏作为客服人员,通过自营的“tain甜甜leo”、“豪拓创造”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牟利。
2018年7月19日,民警在案发现场缴获SONY各型手机包装盒28个、SONYXPERIA各型手机112部、SONYXPERIA手机后盖38个、SONYXPERIA屏幕总成55个、SONYXPERIA手机中框5个;
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微电脑电热板1台、恒温焊台1台、风枪机1台、电脑主机3台、电脑显示器1台、打印机1台、手机2部等工具,缴获以“潮流欢购站有限公司”作为已销售记录底单的销售单据一叠,现场抓获杨某敏、刘某鑫。
民警现场提取了“tian甜甜leo”。
“豪拓创造”两个淘宝网店的交易资料,并进行了核实统计。
经核2017年2月12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豪拓创造”淘宝店对外销售假冒SONYXPERIA各型号手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92776元;
2018年3月13日至4月16日期间,“tian甜甜leo”淘宝店对外销售假冒SONYXPERIA各型号手机销售共计人民币542535元。
被告人杨佳斌提供了其中国人民银行的刷单记录,公安机关对刷单记录予以核实确认。
经统计,刷单金额共计为1703396元。
被告人杨佳斌经营的两家网店对外销售假冒SONYXPERIA各型号手机销售金额经统计为人民币3131915元。
被告人杨佳斌于2019年3月1日9时30分到深圳市公安局水径派出所投案自首。
民警对现场查扣的以“潮流欢购站有限公司”作为已销售记录底单进行了整理,并将底单标注的数额进行了统计。
经统计,SONYXPERIAZ5mini型号已销售39台,金额为31320元人民币;
SONYXPERIAZ3型号已销售129台,金额为94760元人民币;
SONYXPERIAZ5型号已销售485台,金额为413861.29元人民币;
SONYXPERIAXZ型号已销售261台,金额为355750元人民币;
SONYXPERIAZ3mini型号已销售79台,金额为43800元人民币;
SONYXPERIAZ5P型号已销售244台,金额为287460元人民币;
SONYXPERIAXZS型号已销售7台,金额为14700元人民币;
SONYXPERIAXZP型号已销售6台,金额为16740元人民币,销售底单记录的总销售数额为人民币1258391.29元。
据此计算SONYXPERIAZ5平均销售价为每台8**.32元人民币,SONYXPERIAZ3mini销售平均价为每台5**.43元人民币,SONYXPERIAZ5P平均销售价为每台11**.11元人民币,SONYXPERIAXZP平均销售价为每台27**元人民币,SONYXPERIAZ3平均销售价为每台7**.57元人民币,SONYXPERIAZ5mini平均销售价为每台8**.07元人民币,SONYXPERIAXZ平均销售价为每台13**.02元人民币,SONYXPERIAXZS平均销售价为每台21**元人民币。
根据每台手机平均售价,现场查获112部SONYXPERIA手机中,18部Z3MINI手机为真品手机;
其他94部手机均为假冒SONYXPERIA注册商标的产品。
94部假冒手机中SONYXPERIAZ3(44台)手机价值32321.08元人民币,SONYXPERIAXZ(23台)手机价值为31349.46元人民币,SONYXPERIAZ5P(14台)价值为16493.54元人民币,SONYXPERIAZ5(13台)手机价值为11093.16元人民币,SONYXPERIAZ3mini(18台)手机价值为9799.74元人民币,总价值为人民币101056.9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佳斌伙同被告人杨某敏、刘某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杨佳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敏、刘某鑫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佳斌五年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敏、刘某鑫四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佳斌、杨某敏、刘某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认为量刑过高,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佳斌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杨佳斌系投案自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杨佳斌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涉案的犯罪数额中并非所有手机都进行维修翻新,仅有部分在维修后出售,未翻新部分数额应予以剔除。
第四、本案的淘宝网店在销售过程中存有刷单,刷单金额170余万元,应予以剔除。
第五、被告人杨佳斌已经认罪认罚,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敏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杨某敏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有真诚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敏系从犯,主犯被告人杨佳斌已经到案,公诉机关仍然按照主犯且没有扣除170余万元刷单数额的情节对被告人杨某敏量刑,明显畸重,被告人杨某敏来深圳目的是为了在深圳找工作,因为一时找不到工作才帮哥哥杨佳斌做客服在网上卖手机,没有参与手机的采购、维修、翻新等工作,参与程度极低、发挥作用极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涉案人员本意及行为并非销售假冒手机获利,而是销售二手正品手机获利,绝大多数手机都是以正品二手机的状态出售,没有违法,仅有小部分有故障的手机进行维修或翻新后销售,被告人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及恶劣程度较低。
四、网店销售记录不宜全部认定为假冒手机的销售金额,因为大部分销售的是正品二手手机,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五、现场查获的94台假冒手机没有经过其翻新或维修,也没有进行销售,该部分假冒手机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六、本案主犯杨佳斌是被告人杨某敏的哥哥,两兄妹因本案都被羁押,导致其家庭陷入困境,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杨佳斌自首、杨某敏坦白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鑫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鑫只是员工,应认定为从犯,其没有事实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参与案件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有多个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理由如下:一、杨佳斌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刷单的事实和金额,刷单金额应予扣除。
二、被告人刘某鑫仅为初中文化,不知道其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其没有主观犯罪目的,且仅负责维修和清洁,无参与采购、包装、销售和客服等。
三、被告人刘某鑫只是打工者,工资微薄,属于从犯。
四、被告人刘某鑫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
五、被告人刘某鑫认罪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
六、其个人收入微薄,经济状况不好,且家中有两位年老父母要赡养。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鑫从宽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第3485386号“SONY”注册商标注册人是索尼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佳斌雇佣被告人杨某敏、刘某鑫,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地为经营地点,被告人杨佳斌负责购进SONY品牌二手手机,同时购进假冒的SONY手机包装盒、后盖、屏幕总成、中框等手机配件,并利用自备的微电脑电热板、恒温焊台、风枪机等手机加工工具,由被告人杨佳斌、刘某鑫负责检测,采用更换手机配件、包装等方式,大量翻新加工假冒的SONY注册商标的手机。
被告人杨某敏作为客服人员,通过“tain甜甜leo”、“豪拓创造”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翻新手机牟利。
2018年7月19日,民警在上述经营地点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敏、刘某鑫,并缴获SONY各型手机包装盒28个、SONY各型手机112部、SONY手机后盖38个、SONY手机屏幕总成55个、SONY手机中框5个;
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微电脑电热板1台、恒温焊台1台、风枪机1台、电脑主机3台、电脑显示器1台、打印机1台、手机2部等,同时缴获写明“潮流欢购站有限公司”的已销售记录底单销售单据一叠。
根据现场缴获的销售单据显示,SONYXPERIAZ5手机平均销售价为每台人民币853.32元,SONYXPERIAZ3mini手机销售平均价为每台人民币544.43元,SONYXPERIAZ5P手机平均销售价为每台人民币1178.11元,SONYXPERIAXZP手机平均销售价为每台人民币2790元,SONYXPERIAZ3手机平均销售价为每台人民币734.57元,SONYXPERIAZ5mini手机平均销售价为每台人民币803.07元,SONYXPERIAXZ手机平均销售价为每台人民币1363.02元,SONYXPERIAXZS手机平均销售价为每台人民币2100元。
经权利人鉴别,现场查获112部SONYXPERIA手机中,18部Z3MINI型手机为正品手机,其他94部手机均为假冒SONY注册商标的产品。
根据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现场缴获的手机中,44部SONYXPERIAZ3手机价值人民币32321.08元,23部SONYXPERIAXZ手机价值人民币31349.46元,14部SONYXPERIAZ5P手机价值人民币16493.54元,13部SONYXPERIAZ5手机价值人民币11093.16元,18部SONYXPERIAZ3mini手机价值人民币9799.74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1056.98元。
民警现场提取了“tian甜甜leo”。
“豪拓创造”两个淘宝网店的交易资料,并进行了核实统计,经核实,2017年2月12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豪拓创造”淘宝店对外销售假冒SONYXPERIA各型号手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92776元;
2018年3月13日至4月16日期间,“tian甜甜leo”淘宝店对外销售假冒SONYXPERIA各型号手机销售共计人民币542535元。
被告人杨佳斌提供了其中国银行的刷单记录,公安机关对刷单记录予以核实确认。
经统计,刷单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703396元,扣除刷单金额,被告人杨佳斌经营的两家网店已销售假冒SONYXPERIA各型号手机金额为人民币3131915元。
2019年3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杨佳斌到深圳市公安局水径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杨佳斌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S0NYXPERIA各型手机112部、包装盒28个、手机后盖38个、屏幕总成55个、手机中框5个、微电脑电热板1台、恒温焊台1台、风枪机1台、电脑主机3台、电脑显示器1台、打印机1台、手机2部等;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网店截图照片、客户收据、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SONY公司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报案材料一套)、网店销售数据单、情况说明、补侦情况说明、销售单据一叠、补侦情况说明(关于刷单)、中国银行流水(关于刷单);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杨某薇、杨某仁、刘某国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佳斌、杨某敏、刘某鑫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佳斌、杨某敏、刘某鑫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佳斌系老板,组织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敏、刘某鑫受被告人杨佳斌雇佣,领取固定工资,根据被告人杨佳斌安排分别实施翻新、销售假冒手机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佳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部分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杨佳斌、杨某敏、刘某鑫均系初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畸重,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佳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杨某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三、被告人刘某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四、随案移送S0NYXPERIA各型手机112部、包装盒28个、手机后盖38个、屏幕总成55个、手机中框5个、微电脑电热板1台、恒温焊台1台、风枪机1台、电脑主机3台、电脑显示器1台、打印机1台、手机2部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