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27号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高车社区长庚路**。
法定代表人:周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晗,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信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黄建新。
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信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受理费98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