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阳区红鑫和超市,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社区/div> 经营者:季洪国。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红鑫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525元。
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季洪国的银行存款10583元,其中10525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58元转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