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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西屋电气公司)与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652号
案件名称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西屋电气公司)与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屋电气公司(WESTINGHOUSE ELECTRIC CORPORATION);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民初1652号 原告: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西屋电气公司),注册地址CorporationTrustCenter,1209OrangeStreet,CityofWilmington,CountryofNewCastle.(纽卡斯尔郡威尔明市奥雷吉街**公司信托中心),公司地址51West52ndStreet,NewYork,NY10019,UnitedStatesofAmerica(美国纽约州纽约市**大街**)。

法定代表人:RebeccaBorden,资深副总裁及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富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西屋电气公司)(以下简称西屋电气公司)因与被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西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7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屋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姚小娟,被告杭州西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屋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杭州西屋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西屋”企业字号;

停止使用英文企业名称“WESTHOUSEELECTRICHANGZHOUCO,LTD”;

2.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即停止在其官网、宣传资料等资料中对其企业发展历程、业绩等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停止使用西屋电气公司历史、业绩等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3.停止侵害西屋电气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westhouse”、“西屋”、“西屋电气”等标识;

4.赔偿西屋电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西屋电气公司具有一百余年的悠久历史,持续未间断地向世界各地的消费者提供民用及工业领域的重要科学技术和应用产品。

西屋电气公司的WESTINGHOUSE(西屋)字号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报道,在电力电气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西屋电气公司是Westinghouse、西屋等众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权利人。

西屋电气公司前身最早于1886年开始在商业活动中使用“Westinghouse”商标,西屋电气公司在超过18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1500件商标申请和注册。

西屋电气公司对“Westinghouse”及“西屋”商标的持续使用,使其在核定商品和服务上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商誉,“Westinghouse”及“西屋”商标已成为世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名商标。

杭州西屋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8日,并使用英文企业名称WESTHOUSEELECTRICHANGZHOUCO,LTD。

杭州西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开关元器件的组装;

高低压开关设备、高低压成套设备、智能电网设备、电力控制设备、电源设备、电气元件、电线电缆、五金机电、仪表仪器、电力设备配件及软件的研发和批发、零售”,杭州西屋公司的董事为滕丽优,董事长为叶呈,董事兼总经理为林应福。

经查,杭州西屋公司的初始股东为台州润升实业有限公司和USAWESTHOUSEELECTRICALLTD。

2016年6月20日,杭州西屋公司股东变更为浙江本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USAWESTHOUSEELECTRICALLTD。

杭州西屋公司股东浙江本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呈,与杭州西屋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

该公司股东叶呈、滕丽优、林应福,与杭州西屋公司的董事、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人员相同。

杭州西屋公司股东USAWestHouseElectricalLtd.于2015年1月15日成立于美国纽约州,该公司为空壳公司,并无实际经营,其注册地址被一个专为他人设立空壳公司的公司注册中介使用,且该公司未被列入美国权威业务参考资料Dun&Bradstreet。

杭州西屋公司官网(××)域名注册于2015年9月23日。

杭州西屋公司在其官网中使用“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WESTHOUSEELECTRICHANGZHOUCO,LT”,突出使用“westhouseelectric”“西屋电气”“西屋?

智创美好未来”。

在其官网公司简介中称“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是USAWESTHOUSEELECTRICALLT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资企业,成立于2010年”。

在其官网“关于西屋”中宣称“USA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美国西屋电气)是世界著名的电工设备制造企业,在世界26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50家工厂,年销售额107亿美元。

其主要业务领域涉及发电设备、输变设备、用电设备和电控设备、环境电器、家用电器等门类共4000多产品。

1886年,公司在美国建立了第一座交流发电厂。

1890年建立了第一条交流输电线路。

1895年在尼亚加拉瀑布安装了第一台水轮发电机(5000千瓦)。

1900年制造出美国第一台汽轮发电机。

1955年试制成超临界、二次再蒸汽轮发电机。

1957年建成了美国第一座商用核电站。

1966年第一台500**六氟化硫断路器”等。

2016年6月23日,西屋电气公司委托律师向杭州西屋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杭州西屋公司停止侵害西屋电气公司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直至本案起诉时,杭州西屋公司仍未停止其侵权行为。

据此,西屋电气公司认为杭州西屋公司注册使用“西屋”企业字号以及使用“WESTHOUSEELECTRICHANGZHOUCO,LTD”英文企业名称的行为,系攀附西屋电气公司“西屋”“WESTINGHOUSE”注册商标权及西屋电气公司企业字号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杭州西屋公司在其网站、产品、宣传资料等材料中使用“西屋”、“westhouse”、“西屋电气”等标识,系在与西屋电气公司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西屋电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涉嫌侵害西屋电气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杭州西屋公司在其官网、宣传资料中对其企业发展历程、业绩进行虚假陈述以及使用西屋电气公司历史、业绩进行宣传的行为,误导相关公众,涉嫌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保护西屋电气公司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如所请。

杭州西屋公司辩称,1.西屋电气公司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2.杭州西屋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公司商号来源合法,英文企业字号“WESTHOUSE”系合理引用股东USAWESTHOUSEELECTRICALLtd的企业名称。

“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是经工商登记的合法企业名称,合理使用“西屋”这一企业字号不构成侵权。

3.“西屋”系“WESTHOUSE”的中文翻译,即西边的房屋的简称,杭州西屋公司以“西屋”作字号,并无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

4.西屋电气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具有市场知名度,且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真空断路器,西屋电气公司与杭州西屋公司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

5.杭州西屋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西屋电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同西屋电气公司商品标识不具有相似性。

杭州西屋公司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商品标识为“”,而西屋电气公司的注册的商标为“西屋”“WESTINGHOUSE”,图形商标为Westinghouse的首字母“W”。

杭州西屋公司生产销售真空断路器,并未生产与西屋电气公司相同类型的商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6.西屋电气公司的“西屋”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对该商标的保护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应适用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及扩大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

7.西屋电气公司的“西屋”商标在电气行业已不具有显著性,并已成为电气行业的一般通用名称。

在杭州西屋公司所属行业内存在其他以“西屋”命名并实际销售商品的企业,“西屋”已无法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8.西屋电气公司就侵权赔偿金额未尽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10月21日,西屋电气公司于被核准注册第4989063号“WESTINGHOUS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多种电压真空断路器;

空气断路器;

塑壳断路器;

开关设备(低压);

开关设备(中压);

开关装置(中压);

开关设备装置等。

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2015年3月28日,西屋电气公司被核准注册第10293552号“西屋”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自动定时开关;

电开关;

光电开关(电器);

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

电线连接物等。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行政判决书以及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多次认定了西屋电气公司的“Westinghouse”(威斯汀豪斯或西屋)字号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用及宣传报道,在发电设备等电力电气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西屋电气公司已有一百余年经营历史。

据国家图书馆外文资料显示,1886年乔治·威斯汀豪斯创立了西屋电气公司,制造电气照明装置。

产品成千上万,在电气领域有影响力。

其成就和贡献包括但不限于:把电气照明转为商用;

生产和研发了汽轮发电机;

向世界提供了首个感应电度表;

创立无线电广播等。

在20世纪早期,西屋电气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产品配送已扩展至全球范围。

西屋电气公司创始人乔治·威斯汀豪斯的事迹在《乔治西屋的故事》一书中有详细记载。

该书作者将乔治·威斯汀豪斯(乔治西屋)称为发明奇才,称他为美国工业发展奠下良基。

据书中内容显示,19世纪末,乔治·威斯汀豪斯经营十几个大企业,营业地区不仅遍及美国各地,而且横跨了欧亚两洲。

据媒体报道显示,至迟在1995年西屋电气公司已开始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并延续至今。

2008年5月20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检索报告一份。

该报告显示,经检索工具挑选有105篇报道出现“WESTINGHOUSE”、“西屋(电器)”方面的信息,对其中部分报道标题列举如下:“西屋电气和绍尔集团向中国提供4台A×××××核电机组(2007年);

西屋公司在中国第三代核电技术招标中胜出(2007年);

美西屋公司同中国签署提供汽轮机和核技术服务的合同(1995年);

美国西屋电气公司进军中国市场(1995年);

西屋公司在香港新设亚洲本部(1985年);

美国西屋公司来华座谈简况(1980年)”。

近年来,国内媒体对“西屋电气公司”报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政府网《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会见美西屋电气公司亚洲区总裁》(2011年);

东方早报《秦山核电站20年运营实录:中国核电安全标准高起点诞生》(2011年);

人民日报《马凯会见美国西屋公司总裁》(2012年);

中国电力网《美国核电公司西屋电气将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2012年)”。

2017年6月15日,英特思普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通过该公证处计算机打开浏览器,经搜索“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xiwu”打开“××”网页,网页名称为“首页-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网页顶部显示: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WESTHOUSEELECTRICHANGZHOUCO,LTD。

先后点击“关于我们”、“产品和服务”、“公司简介”,网页显示“西屋电气WESTHOUSEELECTRIC西屋●智创美好未来”,并附有高压真空断路器图片和产品介绍;

网页显示内容中包含以下文字:“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在充分适应中国市场的前提下,以西屋电气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科技结晶为基础,为用户提供安全、周到、快捷的产品和服务”。

先后点击“关于我们”、“公司简介”等,网页显示有乔治·威斯汀豪斯肖像图片,并有如下文字内容:“USA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美国西屋电气)是世界著名的电工设备制造企业,在世界26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50家工厂,年销售额107亿美元。

其主要业务领域涉及发电设备、输变设备、用电设备和电控设备、环境电器、家用电器等门类共4000多产品。

1886年,公司在美国建立了第一座交流发电厂;

1890年,建立了第一条交流输电线路;

1895年,在尼亚加拉瀑布安装了第一台水轮发电机(5000千瓦);

1900年制造出美国第一台汽轮发电机;

1955年,试制成超临界、二次再蒸汽轮发电机;

1957年,建成了美国第一座商用核电站;

1966年,第一台500**六氟化硫断路器”。

点击“产品与服务”,网页显示有一真空断路器产品图片,产品上有标识。

点击“联系我们”,网页显示内容包含以下文字:“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

ADD: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民生金融中心A座9层;

TEL:0571-8888337;

FAX:0571-88883338”。

返回搜索页面,点击进入“xiwu.ezweb1-3.35.com”网页,该网页名称、栏目设置、主要内容与“××”网页均相同。

经搜索进入“【阿里云】万网域名查询”网页,检索“www.wh-hz”域名,页面显示该域名所有者为“XiWuDianQiHangZhouYouXianGongSi”,系本案被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的汉语拼音组成。

2017年8月21日,该公证处对以上公证过程出具(2017)沪黄证经字第8139号公证书。

2017年7月5日,英特思普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民生金融中心A座9层,公证人员见证了使用照相设备拍照的活动。

照片显示该经营场所入口处、玻璃贴纸上均有“西屋电气WESTHOUSEELECTRIC”标识,墙壁上有如下文字内容:“西屋电气●美国西屋电气公司是世界著名的美国电工设备制造企业;

●世界500强企业,每年营业额超过百亿美元,广泛活跃在能源、交通、通讯、军事、航天、环境健康管理领域;

●该公司于1886年1月8日,由乔治·威斯汀豪斯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创立。

公司总部设在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市。

1889年时曾改名西屋电工制造公司,1945年10月改用现名”。

其工作人员与公证人员一行进行了洽谈,并提供了“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呈”的名片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价格表》。

2017年8月21日,该公证处对以上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沪黄证经字第8845号公证书。

庭审中,杭州西屋公司对上述两项公证内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使用“××”、“xiwu.ezweb1-3.35.com”域名发布相关内容,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民生金融中心A座9层开展上述经营活动的事实予以确认。

2016年6月23日,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曾以西屋电气公司代表人身份向杭州西屋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另查明,西屋电气公司在美国依法设立,美国特拉华州州务卿公司处于1998年6月23日存档了《西屋电气公司注册证明》。

2010年7月8日,杭州西屋公司成立,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开关元器件的组装;

高低压开关设备、高低压成套设备、智能电网设备、电力控制设备、电源设备、电气元件、电线电缆、五金机电、仪表仪器、电力设备配件及软件的研发和批发、零售。

该公司现股东为浙江本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USAWESTHOUSEELECTRICALLTD。

又查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现存续有多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西屋”字号,如:江西西屋电气有限公司、广东西屋电气有限公司、合肥西屋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西屋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书、公证书、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媒体报道材料、律师函、企业信息公示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从本案的管辖权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西屋电气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涉案商标权利,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无异议,故本案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涉案的第4989063号“WESTINGHOUSE”注册商标、第10293552号“西屋”注册商标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西屋电气公司在美国依法设立,作为涉案商标权人,对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享有诉权。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杭州西屋公司使用“westhouse”、“西屋”、“西屋电气”等标识是否侵害涉案第4989063号“WESTINGHOUSE”商标、第10293552号“西屋”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杭州西屋公司使用“西屋”企业字号、使用英文企业名称““WESTHOUSEELECTRICHANGZHOUCO,LTD”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杭州西屋公司在其官网、经营场所等宣传资料中使用西屋电气公司的历史、业绩等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四、如侵权成立,杭州西屋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杭州西屋公司在其网页、董事长名片、公司价格表上将企业名称的全称“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以大小一致的字体使用,而非突出使用“西屋”字样。

在其经营场所也未单独突出使用“西屋”字样。

但在其公司网页产品图片宣传上突出使用“西屋电气”字样,与西屋电气公司的“西屋”注册商标近似;

且该产品为真空断路器,与西屋电气公司涉案“西屋”注册商标使用的是类似商品,故本院认为,杭州西屋公司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第10293552号“西屋”商标近似,构成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西屋电气公司已有一百余年经营历史,其“Westinghouse”(威斯汀豪斯或西屋)字号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用及宣传报道在发电设备等电力电气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西屋电气公司第4989063号“WESTINGHOUSE”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第10293552号“西屋”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为2015年3月28日。

杭州西屋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8日,成立时间晚于西屋电气公司第4989063号“WESTINGHOUSE”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晚于西屋电气公司在我国开展系列经营活动的时间。

且西屋电气公司经营范围涵盖电力电气行业,杭州西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关元器件的组装;

高低压开关设备、高低压成套设备、智能电网设备、电力控制设备、电源设备、电气元件、电线电缆、五金机电、仪表仪器、电力设备配件及软件的研发和批发、零售,两者属于近似的服务类别,经营范围存在交叉,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杭州西屋公司作为提供近似服务的市场主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西屋”品牌在市场上的良好形象和影响力,应主动避免与西屋电气公司产生混淆,却仍然在经营活动中将与西屋电气公司字号相同的文字“西屋”注册为字号,将企业名称登记为“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西屋电气公司“西屋”注册商标承载的良好商誉的恶意,客观上易使人误解为其与西屋电气公司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西屋电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杭州西屋公司使用英文企业名称“WESTHOUSEELECTRICHANGZHOUCO,LTD”标识与西屋电气公司所有的“WESTINGHOUSE”商标已足以导致混淆,对于西屋电气公司要求杭州西屋公司停止使用英文企业名称“WESTHOUSEELECTRICHANGZHOUCO,LTD”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杭州西屋公司在其网页、经营场所将西屋电气公司的发展历程、业绩等作为杭州西屋公司发展历程、业绩进行宣传,并且不能提供足够证据为其使用行为提供合理依据。

杭州西屋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西屋电气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既损害了西屋电气公司的经济利益,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故本院认为杭州西屋公司将西屋电气公司的发展历程、业绩等作为杭州西屋公司的发展历程、业绩进行宣传的行为,系误导公众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四,杭州西屋公司未经涉案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公司网页上使用与涉案“西屋”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即杭州西屋公司应当停止在其公司网页使用“西屋”“西屋电气”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等民事责任。

杭州西屋公司未经涉案商标权人许可,将与西屋电气公司“西屋”字号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

杭州西屋公司将西屋电气公司的发展历程、业绩等作为杭州西屋公司的发展历程、业绩进行宣传的行为,系误导公众的虚假宣传,应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在其官网、经营场所的宣传资料上使用西屋电气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关于西屋电气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西屋电气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杭州西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获得利润的具体数额。

关于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考虑到其就本案实际进行公证保全和委托代理律师出庭的事实,故对于公证费和律师费部分本院将予以酌定。

鉴于侵权人的利益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且西屋电气公司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及知名度、侵权的持续时间、范围及杭州西屋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西屋电气公司已有一百余年经营历史,其“Westinghouse”(威斯汀豪斯或西屋)字号经西屋电气公司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2.杭州西屋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8日,其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将企业名称登记为“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并在网页、经营场所将西屋电气公司的发展历程、业绩等作为杭州西屋公司发展历程、业绩进行宣传;

3.西屋电气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用,并聘请律师出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西屋电气公司)所有的第10293552号“西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公司网页使用“西屋”、“西屋电气”标识;

二、被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西屋”字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官网、经营场所的宣传资料上使用原告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西屋电气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虚假宣传。

四、被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西屋电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五、驳回原告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西屋电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西屋电气公司)负担人民币2640元,被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160元。

原告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西屋电气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西屋电气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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