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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岑溪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0762号
案件名称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岑溪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岑溪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0762号原告: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溪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岑溪市岑城镇明都新城永安路**社会信用代码:×××67K。

法定代表人:陈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烽,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溪市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岑溪市义洲大道**信用代码:×××9XH。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烽,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一路**深圳软件产业基地****代码:×××55F。

法定代表人:张德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岑溪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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