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29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员工,住。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辛巴巴百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体育路。
经营者:郭彬。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辛巴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