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485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周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翠竹路。
法定代表人谭翠丹。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原告第14992796号商标“超级飞侠”的侵权产品,并删除涉案店铺中相关的侵权信息;
2、被告深圳市周凯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整;
3、被告深圳市周凯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周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00元,原告负担人民币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