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85号 原告:潍坊圣美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民主街交叉口东南角**楼**。
法定代表人:刘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涛,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颖,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睿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路北侧纬纺织)院内。
法定代表人:章程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圣美尔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睿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圣美尔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潍坊圣美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