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4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春,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清平,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鑫怡富浴足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居路****。
经营者:严伟林,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春、青白江鑫怡富浴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起诉状列明的被告青白江怡湖富侨浴足城于2018年1月17日已经注销登记,本院依法变更被告名称为其经营者唐春。
起诉状列明的被告青白江鑫怡湖富乔浴足店于2019年3月14日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青白江鑫怡富浴足店。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青白江鑫怡富浴足店、唐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春、青白江鑫怡富浴足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