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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龚小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9402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龚小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龚小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402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小桥,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小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旸审 判 员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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