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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欧时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220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欧时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欧时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睿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白石龙**皇嘉商务中心B802。

法定代表人:李潮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涛。

原审被告:深圳市美睿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南贤商业广场**17A02/div>法定代表人:柳远兵。

上诉人深圳市欧时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美睿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深圳市欧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其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9年8月8日向其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欧时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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