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0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勇刚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广厦东路金松苑****。
责任人:李勇刚。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勇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勇刚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