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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青与东阳市末尾小鱼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253号
案件名称李青青与东阳市末尾小鱼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青青;东阳市末尾小鱼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3号 原告:李青青,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末尾小鱼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卢宅社区花园外****。

法定代表人:董晓芸。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青青诉被告东阳市末尾小鱼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李青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将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青青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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