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4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舍得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夏云霞。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闸区舍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同年9月27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