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435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唐立平。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胡丙立。
申请执行人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银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41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反馈未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9月,本院委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和不动产登记记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银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丙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银达实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43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