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418号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运粮河东路**孩子王科技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艺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沂市棋盘镇张倩倩孕婴店,住,住所地新沂市棋盘镇棋盘街南京路/div>经营者:张倩倩。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棋盘镇张倩倩孕婴店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