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15号原告:斯琴巴雅尔,男,1974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吉斯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吉斯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林某1,男,199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广州吉斯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斯琴巴雅尔于2021年4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斯琴巴雅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