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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荷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刑初40号
案件名称温荷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荷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03刑初40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荷香,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苏环海,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20〕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荷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温荷香及辩护人苏环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温荷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他人处采购带有“LOUISVUITTON”(路某)、“CHANEL”(香奈儿)、“HERMES”(爱马仕)等27种商标标识的包、服饰、手表等商品,并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在大连市中山区宏孚地下一层31号店铺内对外销售,已查实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874元。

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将尚未销售的商品全部查获,经核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37470元。

另查,“LOUISVUITTON”、“CHANEL”、“HERMES”等27种商标均系各商标权利人在我国同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各商标权人检验或委托检验,本案扣押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温荷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温荷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温荷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温荷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温荷香及辩护人苏环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温荷香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另查,被告人温荷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74.8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荷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荷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交)。

二、被告人温荷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74.8元,予以没收。

三、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后附清单)。

(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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