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民初447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骄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朱丹丹,经理。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骄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以与被告南通骄湾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