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603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东城家易福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iv> 经营者:王金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东城家易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所有的第1469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事实和理由: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狂热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俱、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成为众多明星的宠儿,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后注册了第13782135、1469453、10065565、15867862、10065566、10065954、10065953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成的知识产权体系。
为了更好的开拓中国市场,2015年1月1日,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
2016年7月1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所获权利转授权给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PaulFrank(大嘴猴)品牌进行维权等,包括代为签署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等,授权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状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未加盖公司公章,而仅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盖章。
然而,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范围,无权接受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也无权转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主体进行诉讼,故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适格原告,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