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77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华悦五金机电商行,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div>经营者:袁菊群,女,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v>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华悦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8月30日,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