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五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6G6J7E。
经营者:朱德剑,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上诉称,该经营部的经营者是朱德剑,本案应当由朱德剑所在地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故本案应以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为当事人。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两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和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区渝中区,属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
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