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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畅想九号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273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畅想九号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畅想九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民初27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畅想九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尊美街65号。

法定代表人:李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天津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文化公司)与被告天津畅想九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想九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横琴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被告畅想九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琴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畅想九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和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与店招,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畅想九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3.判令畅想九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横琴文化公司拥有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2.横琴文化公司所有的上述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纯K是横琴文化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在全国开设门店数十家,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

3.畅想九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及“唱响纯K”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横琴文化公司商标权。

4.畅想九号公司侵权行为给横琴文化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维权产生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亦应由畅想九号公司承担。

畅想九号公司辩称,不同意横琴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畅想九号公司使用的标识为唱响纯K,与横琴文化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有明显差别,其并未突出使用纯K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

2.纯K作为通用名称,是纯粹K歌的意思,因此横琴文化公司无权禁止其使用纯K字样。

3.涉案商标横琴文化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未被公众广泛认知。

4.横琴文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第11727503号商标由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止。

2015年12月13日该商标注册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0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横琴文化公司。

第11727497号商标由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止。

2015年12月13日该商标注册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0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横琴文化公司。

纯KKTV在上海、北京、重庆等地有多家直营店、加盟店。

2017年8月2日,横琴文化公司与案外人汤俊生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该合同的附件五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将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等商标许可给案外人汤俊生使用,该合同上并未约定商标许可使用费。

《纯K经营指导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授予费380000元,但并未明确具体明细。

2018年8月14日,天津市河西公证处依申请来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尊美街65号(青远路与尊美街交口)的“唱响纯KSINGLOUDLY”KTV进行公证取证,拍摄了店铺所在位置以及店铺招牌、带有价格表的宣传材料、店内大厅、包厢部分设施及物品等的照片,进行消费后取得商户名为畅想九号公司的中汇支付商户存根1张、盖有唱响纯K主题式KTV票据专用章的收款单2张及名片1张,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津河西证经字第122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KTV的店铺招牌、宣传材料、价目表、店铺大厅、店铺放置的营业物品及名片等使用了、标识及“唱响纯K”字样。

庭审中,畅想九号公司认可该KTV由其经营。

2018年12月12日,天津市和平公证处依申请通过手机进入“美团APP”,以“唱响纯K”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对搜索结果及链接页面的详情进行证据保全,并为此出具了(2018)津和平证经字第225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通过手机美团APP可预订位于杨柳青镇尊美街65号的“唱响纯K”提供的KTV服务。

庭审中,畅想九号公司认可该KTV由其经营。

原告主张为维权支出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120元、取证消费费用183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畅想九号公司是否侵犯了横琴文化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横琴文化公司系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在核定使用的范围及注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畅想九号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铺招牌、宣传材料、价目表、经营用品、大厅装潢及美团APP等处大量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突出使用的“唱响纯K”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且其使用上述标识或字样的服务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相同。

畅想九号公司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综上,本院认定畅想九号公司未经横琴文化公司许可,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横琴文化公司提出畅想九号公司在大众点评网、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内容时使用“纯K”标识的主张,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网站等发布具体内容的情形,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横琴文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及畅想九号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及规模、横琴文化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畅想九号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畅想九号娱乐有限公司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0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天津畅想九号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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