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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柏利有限公司与浙江佰丽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伊美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3民初4804号
案件名称博柏利有限公司与浙江佰丽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伊美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 LIMITED);浙江佰丽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伊美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禾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4804号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斯图亚特·约翰·洛克耶(StuartJohnLockyear),律师、知识产权部长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亦思、王治庆,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佰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

法定代表人:祝余财。

被告:杭州伊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

法定代表人:祝余财。

被告:浙江禾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桐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祝余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佰丽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伊美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禾润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19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佰丽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伊美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禾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提出被告浙江佰丽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伊美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禾润实业有限公司已与原告达成和解,故提出对被告浙江佰丽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伊美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禾润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佰丽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伊美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禾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00元,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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