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辉旭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接西三街17号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山市辉旭特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