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民初41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侨,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新开街道蓉逸蓉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张翼飞。
被告:福建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新作。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开发区新开街道蓉逸蓉五金经营部、福建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