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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发区新开街道蓉逸蓉五金经营部、福建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41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发区新开街道蓉逸蓉五金经营部、福建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区新开街道蓉逸蓉五金经营部;福建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民初41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侨,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新开街道蓉逸蓉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张翼飞。

被告:福建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新作。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开发区新开街道蓉逸蓉五金经营部、福建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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