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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兴桥镇兴隆家具门市与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159号
案件名称射阳县兴桥镇兴隆家具门市与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兴桥镇兴隆家具门市;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1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兴桥镇兴隆家具门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兴桥居委会兴**(兴隆家具广场)。

经营者:陈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臻,射阳县新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射阳县兴桥镇兴隆家具门市(以下简称兴隆家具门市)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麒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隆家具门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上诉费用由金榜麒麟公司承担。

具体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其并不知晓涉案商标属于金榜麒麟公司所有,通过合法渠道购进“金榜麒麟(送子)床垫”2张,摆在门市尚未销售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兴隆家具门市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其提供了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一审判决显失公平,判赔数额过高。

金榜麒麟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兴隆家具门市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金榜麒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兴隆家具门市:1.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3.赔偿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6年1月30日,南京长江床垫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床垫,注册有效期至1996年1月29日,后续展至2026年11月19日。

2016年11月25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榜麒麟公司。

2008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为驰名商标。

2010年10月14日,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第6704577号“麒麟”、第6704578号“麒麟QIL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包括垫子(床垫)、沙发、家具、床,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

2016年11月25日,第6704577号“麒麟”、第6704578号“麒麟QILIN”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榜麒麟公司。

兴隆家具门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琪,经营场所位于射阳县××桥××组,经营范围家具零售。

2018年3月27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金榜麒麟公司投诉,对兴隆家具门市进行检查,在其门市发现“金鼎麒麟[送子]”床垫2张(规格200cm*180cm*20cm),其产品说明彩页上标注有“金鼎麒麟”、“金鼎麒麟[送子]”、“佛山市顺德区金鼎麒麟床垫厂”、“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工业区”等字样,床垫包角上亦标注有“金鼎麒麟[送子]”字样,其中“金鼎麒麟[送子]”字样中“麒麟”两字较为突出。

金榜麒麟公司现场确认上述产品未经该公司授权使用其“麒麟”注册商标。

2018年5月8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射市监案字[2018]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兴隆家具门市立即停止侵权,没收被依法扣押的2张未及销售的“金鼎麒麟”床垫。

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兴隆家具门市主体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条规定为原告起诉的条件,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首先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适格原告应当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

但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的主体资格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被告是否为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非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时应当解决的问题。

简言之,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

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他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审查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作出裁判。

本案中,兴隆家具门市作为被告,其身份是明确的,至于其是否存在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经过实体受理方能确定。

因此,兴隆家具门市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辩称,不予支持。

2.关于兴隆家具门市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金榜麒麟公司系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第6704578号“麒麟QIL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之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于2008年在商评字[2008]第00760号裁定中,认为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商标已通过在床垫商品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等为由,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金榜麒麟公司在此之后又注册了第6704577号“麒麟”、第6704578号“麒麟QILIN”商标。

兴隆家具门市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用于销售的床垫上标有“金鼎麒麟[送子]”的床垫,该床垫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兴隆家具门市的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兴隆家具门市辩称其不存在销售行为的意见。

本案中,兴隆家具门市关于涉案“金鼎麒麟[送子]”床垫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兴隆家具门市未提供证据,金榜麒麟公司亦未提供证据,无法查清。

即使兴隆家具门市并未销售出去涉案“金鼎麒麟[送子]”床垫,其在经营场所摆放“金鼎麒麟[送子]”床垫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即是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的行为,该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体现,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兴隆家具门市辩称案涉床垫是从射阳县合德镇鹤君沙发床垫经营部购进,有合法来源的意见。

金榜麒麟公司的“麒麟”床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兴隆家具门市作为销售商,在进货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一般情形下,销售商应提供供货合同和相应的商业发票,本案中,兴隆家具门市仅提供了张林华的证人证言,但该证人未出庭,且射阳县合德镇鹤君沙发床垫经营部已经注销,本院无法核实张林华的身份及其证言的真实性;

且兴隆家具门市提供照片,认为案涉床垫系射阳县合德镇鹤君沙发床垫经营部生产,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床垫标注的生产厂家是“佛山市顺德区金鼎麒麟床垫厂”。

综上,兴隆家具门市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

3.关于兴隆家具门市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兴隆家具门市销售涉案“金鼎麒麟[送子]”床垫的行为,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金榜麒麟公司未提供兴隆家具门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予以支持。

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经营规模以及金榜麒麟公司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兴隆家具门市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

关于兴隆家具门市辩称本案已经行政处罚,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

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是并行的保护模式,两者并不冲突。

权利人在寻求行政保护之后,依然可以寻求民事保护,要求侵权人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人在承担行政责任之后,并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因此,该辩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射阳县兴桥镇兴隆家具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第6704578号“麒麟QILI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射阳县兴桥镇兴隆家具门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射阳县兴桥镇兴隆家具门市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阶段,兴隆家具门市提供了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说明、王志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王志祥和柏加秀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射阳县合德镇鹤君子沙发床垫经营部工商登记查询打印件一组证据,证明涉案被控侵权床垫系合法取得,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金榜麒麟公司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情况说明并未附王志祥妻子柏加秀的说明材料,且与一审查明的床垫标注的生产厂家相冲突;

对王志祥和柏加秀的身份证复印件认可,但不能证明两者的夫妻关系;

对射阳县合德镇鹤君子沙发床垫经营部工商登记查询打印件真实性认可;

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不认可。

鉴于金榜麒麟公司对情况说明、王志祥和柏加秀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射阳县合德镇鹤君子沙发床垫经营部工商登记查询打印件兴隆家具门市一审中已经提供,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授权委托书系复印件,且上面的签名是否系王志祥本人所签无从查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兴隆家具门市是否实施了侵犯金榜麒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兴隆家具门市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一、兴隆家具门市的行为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床垫上标有“金鼎麒麟[送子]”标识,其中“麒麟”位于中间位置,字体较大,相对较为突出,起到主要识别作用。

上述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金榜麒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兴隆家具门市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标有上述侵权标识的床垫予以销售的行为,亦构成了商标侵权。

至于涉案床垫是否售出,并不影响商标侵权的成立。

二、兴隆家具门市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二审中,兴隆家具门市虽然提供了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说明及王志祥和柏加秀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控侵权床垫购自于射阳县合德镇鹤君子沙发床垫经营部。

本院认为,上述情况说明等证据只能证明王志祥曾经委托柏加秀向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有关情况说明,但鉴于王志祥和柏加秀未出庭作证,加之射阳县合德镇鹤君子沙发床垫经营部已经注销,故对于王志祥委托柏加秀陈述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无法确认;

况且,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并未撤销其之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床垫标注的生产厂家系佛山市顺德区金鼎麒麟床垫厂,对此兴隆家具门市未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被控侵权床垫相应的供货单据等。

综上,兴隆家具门市的合法来源抗辩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适当兴隆家具门市的行为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金榜麒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价格、兴隆家具门市经营规模及金榜麒麟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兴隆家具门市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兴隆家具门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射阳县兴桥镇兴隆家具门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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