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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曼弄枫联塑畅达物资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8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曼弄枫联塑畅达物资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曼弄枫联塑畅达物资供应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民初206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成,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江恩,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曼弄枫联塑畅达物资供应站。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曼弄村25号。

经营者:吴明英。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曼弄枫联塑畅达物资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曼弄枫联塑畅达物资供应站同意向其进行赔偿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曼弄枫联塑畅达物资供应站同意向其进行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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