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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市长沙周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申6056号
案件名称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市长沙周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市长沙周六福珠宝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6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平市长沙周六福珠宝店,住所地为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区幕沙路。

经营者:翁春加,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平市长沙周六福珠宝店(以下简称开平周六福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民终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六福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开平周六福店柜台后面的牌匾使用的“”标识不构成侵权,与国内众多法院在先生效判决相反,若不予纠正,将导致司法不统一,严重影响法院判决公信力。

2.二审判决认定“”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且该标识属于合法使用案外人的企业名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故请求:1.本院撤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

2.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开平周六福店停止使用“”侵权标识;

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开平周六福店负担。

开平周六福店辩称:周六福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1.已有多个在先生效判决认定被诉标识不构成侵权;

2.本案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开平周六福店并未突出使用“周六福”或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3.开平周六福店使用被诉标识“”系合法使用特许授权商的公司名称或商号;

4.特许授权商的商标、企业名称均已经法定程序得到合法确认,且已经多年使用和推广积累了相应商誉,应受保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开平周六福店在其柜台后面的牌匾上使用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经查,周六福集团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为第7519198号的“”和第16441293号的“”商标,该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

而开平周六福店在其柜台牌匾使用的被诉标识为“”,在前述标识前一行,还有“”标识。

另查明,案外人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向开平周六福店的经营者翁春加出具授权书,授权翁春加设专柜经营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服务品牌等系列珠宝首饰商品,同意该店冠名中使用“”服务商标文字。

被诉标识的使用方式显然与前述授权书的记载方式一致。

本院认为,被诉标识使用在用于销售珠宝首饰的店铺牌匾中,而非产品上,与周六福集团公司主张保护的两个注册商标所核定的第14类产品其实并非同类,但基于该销售服务的对象与其所销售的产品的关联性,两者确实可能构成类似产品。

故本案的关键在于被诉标识是否与涉案“”或“识构成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经比对,开平周六福店使用的被诉标识实际为,与“”或”或“”相比,虽然均含相同的“周六福”文字,但无论在文字数量、发音还是整体形状上均有明显差异;

即使如周六福集团公司所称,不将“”纳入比对范围,柜台牌匾上的标识与周六福集团公司注册的”或“”也有明显差异。

而且,在柜台牌匾上的被诉标识是完整的企业名称,从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来看,该标识的表述及其所在位置所表明的是市场主体身份。

周六福集团公司在申请再审时亦承认案外人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合法享有该企业名称。

在开平周六福店经营者已与该案外人签署特许加盟合同,且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客观使用该案外人的企业名称表明其特许加盟身份时,被诉标识的使用具有合理性。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该柜台牌匾上的被诉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周六福集团公司虽申请再审称商评委曾在第93035号裁定书中认定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第13879988号“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与周六福集团公司的第7479511号“周六福ZHOULIUFUzlf及图”、第13062591号“周六福”注册商标相近似,从而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该裁定所涉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类别均与本案无关,且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制度,该裁定不能作为本案再审的依据。

周六福集团公司还称已有多个生效案例认定两者相近似,司法裁判标准不一。

经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阶段均提供了多个生效案例各自证明自己主张,但相关案例所涉情况与本案均有不同,且均非最高法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故周六福集团公司主张本案应参照相关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综上,周六福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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