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38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松龄惠佳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鑫益家园商业房**010106(门头招牌为“利银超市”)。
经营者:翟防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淄川松龄惠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