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31609号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凤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蓓,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晟途文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晟途文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晟途文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晟途文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