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初62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6栋401、402、41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者典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潘郎村。
法定代表人:邬勇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临邑县鸿星尔克体育用品专卖店,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广场大街中段。
经营者:张宝凯。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台州者典鞋业有限公司、临邑县鸿星尔克体育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台州者典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原告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06020514120112812021000055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台州者典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