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区联昇烟酒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280号
案件名称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区联昇烟酒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联昇烟酒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280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联昇烟酒副食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高新区银屏路**数码港**楼附**。

经营者:郭政祥。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联昇烟酒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