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351号 原告:周梅,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浙江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洁百度日用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南昌健裕第一工业区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31922XY。
经营者:王文绪,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宝,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梅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洁百度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周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洁百度日用品厂赔偿周梅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9月17日,周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梅负担。
原告周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