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0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颜集镇利民家电城,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投资人:赵权,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梅,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系赵权妻子。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颜集镇利民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20000元。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