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91民初2253号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姚桥兆凤家俱店,地址镇江新区姚桥镇中兴路8号。
经营人:戴兆庆。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姚桥兆凤家俱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麒麟”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建于1985年,长期致力于床具产品的研制、开发,持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公司先后被评为中国家具行业优秀企业、全国质量信誉保证企业。
其生产的“麒麟”系列床具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品牌、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名优品牌等多项国内荣誉和奖励,在家居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原告为商品分类第20类上“麒麟”文字和图形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法律状态稳定。
“麒麟”品牌产品品质卓越,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中国的床垫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
原告享有所有权的“麒麟Kylin及图形”商标自1992年至今,连续多年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2008年“麒麟KyIin及图形”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8年3月22号,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接到原告投诉,依法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在被告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被告销售标有“麒麟送子”标识的席梦思床垫4张、“麒麟送子”棕垫1张。
原告主张上述床垫均为侵犯其“麒麟”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18年5月29日,市监局作出了镇新市监罚字(2018)00046号处罚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经生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销售商,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相同(类似)的商标,使公众误以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1986年1月30日,南京长江床垫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床垫,注册有效期至1996年1月29日,后续展至2026年11月19日。
2016年11月25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公司。
2008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为驰名商标。
2010年10月14日,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6704577号“麒麟”以及第6704578号“麒麟QIL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包括垫子(床垫),沙发、家具、床,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
2016年11月25日,第6704577号“麒麟”、第6704578号“麒麟QILIN”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公司。
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戴兆庆,经营场所位于镇江新区姚桥镇中兴路8号,经营范围家俱的销售。
2018年3月22日,市监局根据原告投诉,对被告进行检查,在其门市发现贴有“麒麟送子”标签席梦思床垫4张、“麒麟送子”棕垫1张。
2018年5月29日,市监局作出镇新市监罚字[2018]0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载明:被告销售的上述床垫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市监局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告认为是其在进货时疏忽,认为上述床垫为原告生产,进货时未签订购销合同,无发票;
被告共进“麒麟送子”席梦思床垫4张、“麒麟送子”棕垫1张,货值2600元;
上述乳胶床垫、棕垫未销售,被市监局依法查封,由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被告处罚款3000元,没收“麒麟送子”席梦思床垫(尺寸1.8M*2.0M)4张、“麒麟送子”棕垫(尺寸:1.5M*2.0M)1张。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第6704577号“麒麟”(有限期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第6704578号“麒麟QILIN”(有限期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商标已在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之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用于销售的床垫上标有“麒麟送子”的标识,就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判断,会认为该床垫与原告生产的“麒麟”床垫属系列商品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应当认定构成近似。
被告作为专业从事家具销售的经营者,应知道“麒麟”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其在进货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销售标有“麒麟送子”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案涉侵权床垫已被市监局查封没收,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经营规模以及原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江新区姚桥兆凤家俱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第6704578号“麒麟QILI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镇江新区姚桥兆凤家俱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镇江新区姚桥兆凤家俱店负担163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有限公司负担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聆怡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