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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百乐福超市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知民终90号
案件名称乌达区百乐福超市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乌达区百乐福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知民终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乌达区百乐福超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安居商厦底商。

经营者:张秀英,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林,男,系张秀英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达区百乐福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乌达区百乐福超市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缴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乌达区百乐福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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