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4700号之二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型色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仙洲村下洲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敏煌。
委托代理人吴玉娟,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西岗区乐益超市新康巷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康巷38-5号2单元1层1号。
经营者张祥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型色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乐益超市新康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以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型色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