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鄂96刑更256号罪犯苏艳群,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住仙桃市。
现由仙桃市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7)浙05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艳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浙01刑更1390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假释。
司法行政机关仙桃市司法局于2019年9月9日以(2019)仙矫赦字第6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苏艳群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仙桃市司法局提出,罪犯苏艳群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特赦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建议对其予以特赦。
并提供了(2017)浙05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2019)浙01刑更1390号刑事裁定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仙桃市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苏艳群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艳群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