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06号 原告:胡恒,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海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郑家巷南方小区4号楼城南西街8-1号、8-2号、8-3号。
经营者:李春玉。
被告:成都瑞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金亿路。
法定代表人:邓启平。
被告:邓启平,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胡恒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海峰建材经营部、成都瑞升木业有限公司、邓启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胡恒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海峰建材经营部、成都瑞升木业有限公司、邓启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