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98号之二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天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公司员工。
被告:老百姓(厦门)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三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青,公司员工。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老百姓(厦门)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