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6235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魏煜霆瓷砖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兴南大道883号101。
经营者:黄洁珊,女,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魏煜霆瓷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魏煜霆瓷砖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